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是指由本局负责受理的、全区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局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举报范围:
(一)全区水利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发生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631-5223232,来访(信) 地点:环翠区塔山东路147号,邮政编码:2642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风险隐患存在的具体地点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八条 本局受理风险隐患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或交由违法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对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举报事项办结后,在10日内采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九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经核查属水利系统管辖、情况属实且本区水利、应急等部门事先未掌握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范围及额度:
(一)举报安全生产低风险隐患的,奖励 50 元至100 元;
(二)举报安全生产一般风险隐患的,奖励 100 元至 200 元;
(三)举报安全生产较大风险隐患的,奖励200元至500元;
(四)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向本局举报,由本局查处的,奖金按本规定计发; 本局交由各镇街查处的,奖金由各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奖励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 本局在风险隐患核实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确有特殊情况且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三条 领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奖金,需由案件经办人员申请,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报局领导审批,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本局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被推行的代表或由第一署 名人以及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由单位委托人领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人为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家属)的;
(二)水利或应急等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三)匿名举报不能证明举报人身份的;
(四)时间、地点等信息不完整、 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已经报告的事项;
(六)本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
第十七条 全区水利系统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 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环翠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