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科室: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对《嵩山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管理办法》(HCDR-2020-0570002)行政规范性文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嵩山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管理办法(HCDR-2020-0570002)的通知.pdf
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