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中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二、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情况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中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贫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
三、救助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6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67元,补差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具有环翠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临时救助救助对象认定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